(2017)豫0482民初8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占魁、常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占魁,常晓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173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占魁,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常晓娜,女,汉族,1985年2月17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占魁、常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