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兴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552号被执行人李兴林,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兴林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林家庭共同财产李丽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县支行(账号:622845172601484****)账户内存款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