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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宝局与被执行人李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局,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局,男,1988年1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高家岭乡。被执行人:李云,女,1994年3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望海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3)兴东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该执行案,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兴东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