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677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富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