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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677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延江,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富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