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41号申请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谢明鑫,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北港东三路53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内。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被申请人: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012室。法定代表人:杜海。被申请人: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1号B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彦锋。被申请人: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一期海润物流园12-15号仓库。法定代表人:杜海。被申请人:张文明,男,住天津开发区。被申请人:刘荣芝,女,住天津开发区。申请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仲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银行存款人民币29498768.4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玛伦物流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银行存款人民币29498768.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