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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茹玉与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茹玉,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339号原告:刘茹玉,女,1981年10月30日,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潘伟,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原告刘茹玉诉被告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茹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茹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茹玉负担。审 判 员 黎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晓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