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茹玉与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茹玉,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339号原告:刘茹玉,女,1981年10月30日,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潘伟,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原告刘茹玉诉被告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茹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茹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茹玉负担。审 判 员 黎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晓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