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志平与李总军、李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平,李总军,李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平,男。被执行人:李总军(曾用名李宗宝),男。被执行人:李增光,男。关于马志平与李总军、李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志平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志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