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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彩芬与盛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芬,盛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244号原告:陈彩芬,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雪娟,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彩芬与被告盛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11月19日,被告盛雪娟向原告陈彩芬借款5万元,并为此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雪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彩芬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盛雪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