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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芸与张丽、钱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芸,张丽,钱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芸,女,1960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女,1982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钱智明,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的余家庆与张丽、钱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镜执字第009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丽名下位于平湖秋月房屋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丽名下位于本市平湖秋月房屋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