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2129张虎与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王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2129号原告:张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龙。原告张虎与被告王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支付到偿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于2016年3月8日向原告张虎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还款时间为2016年4月6日,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发生纠纷起诉到贾汪法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王云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被告王云龙与原告张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王云龙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3月8日,还款时间为2016年4月6日。同日,被告王云龙向原告张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因结婚购买家电需要向张虎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借用时间为30天,月利息以2%计算。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本人王云龙收到张虎人民币现金5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证据为证,均已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张虎与被告王云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云龙应当按约向张虎还本付息。被告王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虎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王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利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