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樊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辉,陈波,杨亚,徐建雄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辉,男,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丹凤县。2006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2月18日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波,男,生于1990年7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丹凤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亚,男,生于1978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6月27日经丹凤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建雄,男,生于1987年3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6月27日经丹凤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辉、陈波、杨亚、徐建雄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陕102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樊辉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杨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徐建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樊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樊辉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樊辉、原审被告人陈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现场被查获赌资数额达87769元,属聚众赌博;被告人杨亚、徐建雄明知樊辉、陈波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以营利为目的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樊辉、陈波、杨亚、徐建雄之行为均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辉、陈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亚、徐建雄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樊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樊辉、陈波、杨亚、徐建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樊辉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樊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新审 判 员 庞 娟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