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徐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亮,罗利华,张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徐亮,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罗利华,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张虎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徐亮与被执行人罗利华、张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46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利华、张虎林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罗利华、张虎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法院工作,被执行人张虎林共计交来案款9000元。2017年8月21日,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虎林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同日,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虎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亮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