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盘才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才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盘才昌,男,生于1979年1月29日,瑶族,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系云南省勐腊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3月21日被逮捕,4月28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6月21日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才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才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盘才昌在老挝国丰沙里省向他人购买一支射钉枪后带回中国。2016年5月,被告人盘才昌携带枪支与盘某1(另案处理)到云南省勐腊县尚勇镇龙门村委会平河村附近,当地人称“丫口”的保护区狩猎,盘才昌持枪在保护区内猎获4只“黑头翁”并食用。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盘才昌携带枪支在云南省勐腊县尚勇镇龙门村委会平河村附近,当地人称“大田”的地方,非法猎杀3只疑似野鸡,其煮食1只,将剩下的2只藏匿于盘某3家后被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盘才昌非法狩猎的现场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勇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被告人盘才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场权属在勐腊县尚勇镇龙门村委会平河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盘才昌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盘才昌猎杀的2只疑似野鸡系鸡形目稚科原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原鸡的价值为167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盘才昌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盘才昌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被告人盘才昌携带一支疑似枪支与盘某1一起到云南省勐腊县尚勇镇龙门村委会平河村附近,当地人称“丫口”的自然保护区狩猎,盘才昌持枪在保护区内猎获4只小鸟“黑头翁”并食用。经勐腊县林业局核实,被告人盘才昌狩猎的现场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勇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二、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盘才昌携带一支疑似枪支在云南省勐腊县尚勇镇龙门村委会平河村附近,当地人称“大田”的地方,非法猎杀3只疑似“野鸡”,其煮食1只,将剩下的2只藏匿于盘某3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勐腊县林业局核实,被告人盘才昌猎杀“野鸡”的现场权属在勐腊县尚勇镇龙门村委会平河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经野生动物鉴定,查获的被猎杀的2只疑似“野鸡”系鸡形目稚科原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原鸡的价值为1670元。经枪支检验,被告人盘才昌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盘才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盘某2、盘某3、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物证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及现场、物证(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提取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鉴定聘请书、枪支检验报告、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物种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公安出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才昌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原鸡2只,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盘才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正常管理活动,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盘才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野鸡2只,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家明人民陪审员 蔡兴发人民陪审员 张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