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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龙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财保140号申请人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法建东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42771415。法定代表人杜伟,总经理。担保人杜伟,男,1970年9月5日,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申请人王文龙,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龙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要求对被告王文龙在x的应收工程款55万元予以解除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文龙在x的应收工程款55万元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