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339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孔某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乃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糜源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