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寿清与杨国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寿清,杨国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018号原告:杨寿清,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华,系原告之子。被告:杨国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通,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寿清与被告杨国顺合伙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寿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等合伙投资昊丰岩棉板厂,经营两年左右,导致工厂倒闭,后来被告提出拉走岩棉板生产设备,去外地建厂,设备线双方协商合价30万元,杨国顺承诺2014年底将30万元归还杨寿清,但未偿还,2017年2月20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至今一直未还。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设备线款属于昊丰岩棉板厂全体股东所有,杨寿清作为原告起诉该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寿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杨寿清。审判员 荣群路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