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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靖宇县林业局与王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宇县林业局,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张久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靖宇县林业局法制科长。被执行人:王友,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靖宇县。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林罚决字[2016]第2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本院依法审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罚款24300元及加处罚款243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友于2014年9月在濛江乡林场35林班30小班内擅自开垦林地2430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2016年12月23日,靖宇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靖林罚决字[2016]第2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王友停止违法行为;2、限次年春季完成该地块的植树造林;3、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4300元。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植树造林,但未交纳罚款。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事实、执法程序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靖宇县林业局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林业局靖林罚决字[2016]第2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24300元及加处罚款243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李 晖人民陪审员  穆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