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凤芹与姜成宾、姜悦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芹,姜成宾,姜悦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930号原告:曹凤芹,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成宾,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悦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曹凤芹与被告姜成宾、姜悦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曹凤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凤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凤芹负担。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