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凤芹与姜成宾、姜悦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芹,姜成宾,姜悦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930号原告:曹凤芹,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成宾,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姜悦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曹凤芹与被告姜成宾、姜悦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曹凤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凤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凤芹负担。审判员 郇迎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