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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文喜与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喜,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22号原告:夏文喜,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义,白山市浑江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白山市靖宇路20路。法定代表人:代连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喜诉被告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清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