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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正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正权,高琼英,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紫金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7661H。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萍,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正权,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高琼英,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8911029XB。法定代表人:王艳丽,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紫金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夏家桥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24000000050。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正权、高琼英、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紫金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汽车、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