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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529袁建东与陈学文、马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东,陈学文,马美玲,孙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529号申请执行人:袁建东。委托代理人: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学文。被执行人:马美玲。被执行人:孙祉祥。申请执行人袁建东与陈学文、马美玲、孙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学文、马美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孙祉祥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陈学文、马美玲负担),公告费560元,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7406元(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2.本院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查询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其中被执行人陈学文负债较多,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