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环亚运输有限公司黄维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龙世珍,重庆市永川区环亚运输有限公司,黄维,重庆奔月碎石厂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5168号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A栋17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93966-8。法定代表人叶磊。委托代理人熊晓霞,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世珍,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环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35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891185-6。法定代表人黄忠国。被告黄维,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号*幢22-6,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被告重庆奔月碎石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8697753F。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世珍、重庆市永川区环亚运输有限公司、黄维、重庆奔月碎石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视为其撤回对被告龙世珍、重庆市永川区环亚运输有限公司、黄维、重庆奔月碎石厂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