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0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550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崇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