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行审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献县国土资源局、李文月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献县国土资源局,李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9行审141号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献县献王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史均忠,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曲来振,献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被申请人李文月,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献县。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李文月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审查其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献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主体不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上述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6)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清华审 判 员  赵文艳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