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李霞、马晋茹、马晋哲、马小狮、吴欠欠申请执行郭晓建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霞,马晋茹,马晋哲,马小狮,吴欠欠,郭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李霞,女,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申请执行人马晋茹,女,汉族,1997年10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申请执行人马晋哲,男,汉族,2004年5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申请执行人马小狮,男,汉族,1950年8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申请执行人吴欠欠,女,汉族,1951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郭晓建,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刑终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119551元(未含迟延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刑终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