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倪培图与朱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培图,朱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倪培图,男,汉族,1959年7月6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朱瑞清,女,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倪培图与被执行人朱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瑞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倪培图案件款3858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倪培图要求被执行人朱瑞清应给付案件款3858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78.78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瑞清交了案件款30000元,对剩下的案件款8585.5元被执行人约定近期内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朱瑞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培图亦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汉·阿合亚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