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迎春与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民初第186号原告段迎春,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府谷县老高川乡石尧店村。原告段迎春与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迎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凯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迎春诉称,2015年7月27日,我与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份,约定工程范围为32支罐双面单排蓄热还原炉砌砖及基础施工以及甲方提供《8台还原炉钢结构及外购材料配套表》中所含有安装部分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总价款为2200000元。2016年1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1份,约定由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给我设计增加工程费用160000元,并约定如果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未付工程款的月息2.5%的利息。后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垫付材料款的形式给付原告段迎春36800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我签订《还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底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0月底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1月底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给付100000元;2017年3月底给付200000元;2017年4月底给付200000元;2017年5月底给付300000元,以此类推以后每月底给付3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后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分三次给付我100000元。下欠工程款1892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我已到期的工程款1300000元及从每笔还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原告段迎春提供《工程承包合同》1份、《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1份、《还款协议》1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段迎春提供《工程承包合同》1份、《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1份、《还款协议》1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7月27日,原告段迎春与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份,约定工程范围为32支罐双面单排蓄热还原炉砌砖及基础施工以及甲方提供《8台还原炉钢结构及外购材料配套表》中所含有安装部分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总价款为2200000元。2016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1份,约定由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给原告段迎春设计增加工程费用160000元,并约定如果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未付工程款的月息2.5%的利息。后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垫付材料款的形式给付原告段迎春36800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段迎春签订《还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底给付原告段迎春工程款100000元;于2016年10月底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1月底给付100000元;于2016年12月底给付100000元;2017年3月底给付200000元;2017年4月底给付200000元;2017年5月底给付300000元,以此类推以后每月底给付3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后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分三次给付原告段迎春100000元。现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段迎春工程款1892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责任公司作为欠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段迎春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段迎春工程款1300000元及利息74000元,并承担欠款13000000从2017年7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2元,减半收取8556元,由被告府谷县金川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