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高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高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柴江亚,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谦,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谦,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高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霞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高谦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高谦的账户存款一百九十三万六千三百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