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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海珍与谢美胜、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珍,谢美胜,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32号申请人谢海珍,女,汉族。被执行人谢美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谢海珍与谢美胜、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美胜、赵飞偿还申请人谢海珍本金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