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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恢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石春成与张秀英、高铭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成,张秀英,高铭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恢798号申请执行人石春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四厂中街14号楼附10号。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菜园巷148号。被执行人高铭鲜,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菜园巷14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滑县公证处(2015)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秀英、高铭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前按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秀英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秀英在道口镇解放路菜园巷的房屋(滑县房权证道口东关字第10000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