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50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侯某某应每月给付殷某某孩子抚养费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5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