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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彭玉坤,彭彩蓉,彭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营业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负责人何季钦,行长。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1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75586517。法定代表人彭玉坤。被执行人彭玉坤,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彭彩蓉,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彭爱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彭玉坤、彭彩蓉、彭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彭玉坤、彭彩蓉、彭爱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锐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彭玉坤、彭彩蓉的房产进行查封,因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暂不能处置变现。现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