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邵阳昭阳农商银行与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拥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523民督25号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法人代表王自北,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拥军,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上冲街**号附**号。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1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张拥军向其借款50万元,并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现被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还款,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拥军按合同偿还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拥军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另行计算。申请费2933元,由被申请人张拥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