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贛020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文彬、范士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文彬,范士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贛0203民初924号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三区1-5号楼三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沈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彬,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其他不详。被告:范士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其他不详。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彬、范士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黄文彬、范士梅准确的联系方式及明确的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黄文彬、范士梅的身份信息,亦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成功,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德镇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诉讼费3112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