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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学福、李树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福,李树宾,刘宝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民初2169号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职工。被告:王学福,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树宾,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宝新,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学福、李树宾、刘宝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福、被告李树宾、被告刘宝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学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7,652.21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57,652.21元(从2013年6月19日-2017年6月2日)】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宝新、李树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学福在我联社借款1笔,金额10万元,期限: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用途为购货运汽车,保证人为刘宝新、李树宾,月利率执行10.25%。,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的50%计收罚息。被告王学福从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7月25日共偿还贷款利息3,899.03元。截止2017年6月2日被告王学福共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57,652.21元。被告刘宝新、李树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合同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各种理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全部清偿,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王学福、李树宾、刘宝新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9日被告王学福与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用途为购货运汽车,月利率执行10.25%,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的50%计收罚息。保证人为刘宝新、李树宾,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学福从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7月25日共偿还贷款利息3,899.03元。贷款本金以及其余利息被告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复式记账凭证一份、贷款还息欠息明细、被告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17)冀0322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学福与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刘宝新、李树宾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王学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宝新、李树宾应当履行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学福、刘宝新、李树宾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贷款期内以及逾期均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3,899.03元在计算式应予扣除)。二、被告刘宝新、李树宾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3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桤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