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国栋与泾阳县盛云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栋,泾阳县盛云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安国栋,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泾阳县盛云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泾阳县安吴镇西苗村7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423305452219H。法定代表人:雒辉,该合作社主任。安国栋与泾阳县盛云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国栋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国栋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