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与孔祥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孔祥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4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宋锦绣,职务行长。被告:孔祥鸿,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诉被告孔祥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麦岛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祥鸿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孔祥鸿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