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4执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涂伟与张乾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伟,张乾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4执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涂伟,男,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张乾方,男,住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申请执行人涂伟与被执行人张乾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4执5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张乾方之妻马某某(2016年9月26日二人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港九城南花园9-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3XXX号]和重庆市石柱县文广大厦1-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5XXX号]的房屋。2017年8月8日,张某以364100元的最高价竞得重庆市石柱县港九城南花园9-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3XXX号]的房屋,甘某某以636800元的最高价竞得重庆市石柱县文广大厦1-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5XXX号]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马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港九城南花园9-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3XXX号]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某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某时起转移。二、将马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港九城南花园9-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3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张某名下。三、马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文广大厦1-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5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甘某某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甘叶英时起转移。四、将马某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文广大厦1-X-3号[房产证号:302房地证(2013)字第5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甘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XX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