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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窦永全与侯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永全,侯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永全,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繁兴村五组。被执行人:侯玉梅,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大街13号。本院在执行窦永全申请执行侯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侯玉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侯玉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侯玉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