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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志坚、宋太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坚,宋太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坚,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宋太火,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9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宋太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宋太火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坚支付借款92,195元及利息1,000元,承担执行费1,314元,合计人民币94,509元,但被执行人宋太火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将申请执行人李志坚、被执行人宋太火传唤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李志坚与被执行人宋太火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宋太火名下车牌号为赣E×××××出租车作价93,19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志坚,案件执行费1,314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志坚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宋太火名下车牌号为赣E×××××出租车作价93,19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志坚,上述车辆的产权至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李志坚时起转移;二、本案的诉讼费、因产权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宋太火承担,案件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李志坚承担;三、申请执行人李志坚(身份证号码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志兴审 判 员  廖国华代理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