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云龙与孟凡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龙,孟凡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110号原告:刘云龙,男,1987年6月27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莒县。委托代理人:孟庆星,岚山中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孟凡现,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龙与被告孟凡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告刘云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龙负担。审判长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