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亚敬与刘立坡、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敬,刘立坡,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37号原告:刘亚敬。被告:刘立坡。被告:李言峰。被告: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传鲲,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亚敬与被告刘立坡、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亚敬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敬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敬撤回对李言峰、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