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徐增浩与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浩,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123号原告:徐增浩,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唐浩,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原告徐增浩诉被告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增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