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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徐增浩与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浩,唐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3123号原告:徐增浩,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唐浩,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原告徐增浩诉被告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徐增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