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剑波与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波,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322号原告:陈剑波,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城东社区前林小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25111E。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剑波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剑波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波以拟与被告福建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希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