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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韦成林与被告李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成林,李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民初715号原告韦成林。被告李光红。原告韦成林与被告李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光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老表关系,2015年2月1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2万元,承诺2015年3月10日还清借款。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也无法联系被告,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李光红未进行答辩。原告韦成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2、被告李光红向原告韦成林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光红欠款事实;3、原告韦成林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给被告李光红打款凭据,证明原告给被告李光红打款10万的事实被告李光红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兹有2015年2月18日,李光红本人承诺欠韦成林人民币12000万(大写拾贰万圆整),定于2015年3月10日付清”。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李光红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韦成林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及还款时间等,又有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给李光红打款凭据相佐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被告李光红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其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韦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光红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佶人民审判员  邓孝文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