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青川县乔庄镇黄坪乡建设村两河口组。法定代表人李怀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湖新村二楼。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资质承建的青川县城感恩文化墙工程款70万元。现因本院已扣划的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基本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裁定如���: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庆东唐胜景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资质承建的青川县城感恩文化墙工程款70万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