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守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718号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48号21-25轴。法定代表人:王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