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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与彭如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彭如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33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254、256、258号。负责人:梁传雄,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豪,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如新,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诉被告彭如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本案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387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负担。审判长  戴峰奋审判员  彭景威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