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唐凌云与沈阳沃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凌云,沈阳沃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907号原告:唐凌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生,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沃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26-6。法定代表人:金昌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凌云与被告沈阳沃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凌云负担。审 判 长 仲芳雪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