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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学军与王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王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9民初4938号原告:万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政军,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万某与被告王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2年4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冲施肥,欠原告肥料款2258元,并出具了欠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政军于2017年9月5日前给付原告万某肥料款2258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费22元,原告万某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亚飞 百度搜索“”